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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广西养生网 发布时间:2018-03-12

为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颁布制定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16年3月1日实施。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调整范围有哪些?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通过批发市场、零售市场等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

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参照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规定执行。

二、《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的含义是什么?

《办法》规定

食用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三、《办法》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怎样划分的?

《办法》明确了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并强化了属地监管责任,对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进行了重点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怎样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哈尔滨最好的癫痫医院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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